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債權人 簡麗卿 即吉品建築設.債務人咸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於民國(下同)97年向債務人咸臨有限公司及東旭園藝土石堆置場承包設計及營造工程,債務人遲遲未給付該項工程設計及工資費用,故雙方於98年12月14日進行協議,並立有工作費給付分期協議書乙份為憑,惟債務人均未履行協議書之內容,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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