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7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司法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1月11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因違反86年6月25日公布施行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前段,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731號、95年度偵緝字第1905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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