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4號抗告人 許凱銘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等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8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4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於100年4月6日所提書狀繕寫為「異議狀」,惟不影響其係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之意旨)。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