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罪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