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華元楷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華元楷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饒佩妮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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