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806號聲請人台中市衛道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詹裕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彭卉楹彭瓊瑤彭健 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為詹裕「寶」?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其相符之印文。
㈡利息請求為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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