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4050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6年7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5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04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