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金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