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32號原告勝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0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8,2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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