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季鍇(原名余翊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案號:105年執聲付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季鍇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余季鍇因:(1)竊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2)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嗣經同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18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
於民國104年9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92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許文章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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