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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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葉雨民 被告 張雲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係約定立約人同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系爭授信約定書1份附卷可稽,而原告係設址「高雄市○○○路○○號1樓」,被告之住所則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是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另行斟酌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認宜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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