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何淑媛 被告 康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附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982元【計算式:68,200元/平方公尺×96.51平方公尺=6,581,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