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梅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佰文犯偽造貨幣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梅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九十五年刑保字第二八○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梅子因被告陳佰文犯偽造貨幣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等情。
二、聲請人聲請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具保人保證金繳納收據(九十五年刑保字第二八○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函件及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查被告均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又未因另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中,有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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