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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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82號原告美商虹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rcSoftInc.)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宗平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泛歐電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參佰捌拾肆元 陸毛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就兩造契約第18.2有先行仲裁程序合意約定,請一併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兩造合約之中譯本到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士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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