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陳淑月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告 邱顯燿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分別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分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怡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