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秋雯因偽造文書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秋雯因犯如附表所示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犯罪態樣,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附表:受刑人陳秋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1.04-106.01.21│106.02.21-106.02.27│106.03.02-106.03.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306號│第14306號│第1430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實││第2308號│第2308號│第2308號││審├──────┼──────────┼──────────┼──────────┤││判決日期│107.04.25│107.04.25│107.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決││第2308號│第2308號│第2308號││├──────┼──────────┼──────────┼──────────┤││判決│108.05.14│108.05.14│108.05.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19號(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3.17-106.03.24│106.03.27-106.04.03│106.02.21-106.05.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306號│第14306號│第1430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實││第2308號│第2308號│第2308號││審├──────┼──────────┼──────────┼──────────┤││判決日期│107.04.25│107.04.25│107.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決││第2308號│第2308號│第2308號││├──────┼──────────┼──────────┼──────────┤││判決│108.05.14│108.05.14│108.05.1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19號(編號1-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5.12.26-106.01.02│106.01.14-106.01.21│106.01.31-106.0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6.03.16-106.03.23│106.03.30-106.04.06│106.04.10-106.04.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6.01.01-106.01.07│106.01.10-106.01.17│106.02.04-106.0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106.04.04-106.04.10│106.04.17-106.04.24│106.03.05-106.03.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03.17-106.03.24│106.03.29-106.04.05│106.04.09-106.04.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22│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6.04.19-106.04.26│106.04.30-106.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755號│第575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107年度上訴字│││實││第2289號│第2289號│││審├──────┼──────────┼──────────┼──────────┤││判決日期│108.04.11│108.04.1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台上字│108年度台上字│││決││第2032號│第2032號│││├──────┼──────────┼──────────┼──────────┤││判決│108.07.10│108.07.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955號(編號7-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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