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簡聲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沈中 和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林宗翰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9年度台簡上字第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陳玉完法官周玫芳法官王本源法官王金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