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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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3號聲明人 楊震豪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非常上訴之判決(109年度台非字第1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楊震豪因詐欺案件,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93號確定判決,以其誤論累犯提起非常上訴,既經本院以109年度台非字第103號判決將該判決撤銷改判。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法官吳秋宏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