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
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