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42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95年3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