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陳真美 被告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74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8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