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 許雅慧 原告 沈寶珠 上列原告等與對被告 賴千金 、 賴伯霖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沈寶珠並未於起訴狀簽名,請到院補正簽名,並記載住所地。
二、提出被告賴千金、賴伯霖之戶籍資料。
三、原告提出適法之聲明,即應記載係係請求被告等拆除坐落於合筆土地其上何門牌號碼之建物,其占有土地之面積為何,並係返還土地予何人等之聲明。另如請求金錢賠償,請具體記載請求之金額為何。
四、原告並應提出系爭土地、建物之登記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
五、並請陳報原告主張遭被告占有土地部分價值多少,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