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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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 王進龍 被告 黃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瓊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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