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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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 廖勝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梁瓊文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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