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卿選任辯護人李東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卿選任辯護人李東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