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344號

原告 鄭仲虞

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被告 涂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8號),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8號裁定移送本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庭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訴外人 吳睿騏 (經調解成立非本件審理範圍)依序各於民國109年10月間、110年8月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接續於110年8月23日上午10時許致電原告,自稱「新莊戶政事務所林課長」、「陳偵查隊長」、「 陳清雲 主任檢察官」,佯稱原告之證件遭人在中國信託銀行開戶,牽涉擄人勒贖案件,要準備護照、存摺、提款卡、金飾、現金、換洗衣物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攜帶裝有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手提袋至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2段171巷、同路139巷12弄交岔路口(下稱系爭路口),被告則指示訴外人吳睿騏前往系爭路口拿取,並於同日下午3時許,將上開手提袋置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弘鎰鋼營造有限公司旁步道樓梯,轉交上手,原告因而受有如附表所示物品總市值新台幣(下同)328,175元之損失,被告既有前述參與詐騙原告之行為,自應賠償前開損失,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8,175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主張事實,有原告於刑案警詢時之陳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501號卷【下稱偵卷】第15至19頁)、訴外人吳睿騏於刑案警詢、偵查、審理時之陳述(偵卷第9至13頁、同署110年度偵緝字第2055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9至21、43至45頁、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5號卷【下稱刑卷】第111至113、231至242頁)可證,並有卷附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手機電話紀錄截圖、原告存摺封面影本(偵卷第21、33至35頁)足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曾與吳睿騏成立調解,約定吳睿騏應給付原告250,000元,惟不影響對包含被告在內之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求償權,有本院11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28號調解筆錄存卷可考,而原告與吳睿騏約定賠償金額顯大於吳睿騏內部分攤之金額,吳睿騏復未依約給付任何款項(本院卷第91頁),則原告就其損失金額328,175元全額向被告求償,仍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28,1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3月11日(本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8號卷第1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金額或價額

1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已即時掛失止付而無損失

2

中華郵政定存單6張

已即時掛失止付而無損失

3

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已即時掛失止付而無損失

4

兆豐銀行定存單1張

已即時掛失止付而無損失

5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

已即時掛失止付而無損失

6

新臺幣現鈔

新臺幣5,000元

7

港幣110元

新臺幣395元

8

人民幣5,000元

新臺幣21,560元

9

越南盾1,000,000元

新臺幣1,220元

10

小金塊1兩(5個)

新臺幣50,000元

11

小金塊5兩(1個)

新臺幣50,000元

12

戒指(4個)

新臺幣20,000元

13

項鍊(2條)

新臺幣100,000元

14

手鐲(2個)

新臺幣20,000元

15

玉手鐲(1個)

新臺幣20,000元

16

手鍊(1條)

新臺幣40,000元

總計

328,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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