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七一號聲請人 蔡奉典 律師(即上訴人 呂水波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呂水波與被上訴人 黃通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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