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占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更正請求之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系爭聲請狀所附票號237245號、237246號二紙本票金額合計新台幣425,000元之發票日均為民國97年5月1日,本件請求上開票據金額自民國97年1月5日計息之理由為何?另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為借款、票據追索權或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若為票據追索權始能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須釋明各票據之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