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0號聲請人 林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程尹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永山營造有限公司 阮譚如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110年12月31日450,000元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