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 游自強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其聲明異議之裁定原本(或影本)以供審核。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09號裁定」聲明異議云云,惟查聲請狀並未檢附有關該裁定之書面資料可供審核,而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歷史檔案亦查無該案號可稽。
二、依上述,本件聲明異議程式未備,爰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將依法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