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76號原告大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得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被告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 李振宏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需另行調查證據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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