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952號

原告 盧冠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強隆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另原告非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之所有權人,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應併提出,以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芊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