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55號
原告 黃慧怡
上列原告因被告 蔡邑隆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96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96號),因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