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35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福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福原與告訴人 董麗華陳芳怡 分別為夫妻、父女關係。被告於如附表及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路○段○巷○○號8樓居所,未經告訴人2人同意,擅自取走告訴人董麗華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告訴人董麗華以告訴人陳芳怡名義向兆豐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涉犯竊盜罪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及所示時間,在臺中市某處,未經告訴人2人同意或授權,持上開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上開提款卡密碼而以盜領方式,使自動付款設備對於持卡人真正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領得如附表及所示金額(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餘額不足提款之金額,差額以告訴人董麗華擔任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單借款支應),而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之間,犯刑法分則竊盜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甚明;該項直系血親間犯罪須經告訴乃論之規定,依刑法第343條規定,於刑法第339條之2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亦有所準用。
三、查被告被告陳福原與告訴人董麗華及陳芳怡分別為夫妻、父女之關係,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董麗華及陳芳怡證述相符(董麗華部分: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陳芳怡部分: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頁),堪認被告與告訴人2人間屬直系血親甚明。告訴人2人告訴被告詐欺案件,雖經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惟告訴人2人業於106年10月23日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附表一:
┌──┬───────────────────────┐│編號│時間(年月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30,000元│││0000000、30,000元│││0000000、30,000元│││0000000、10,000元│├──┼───────────────────────┤│2│0000000、20,000元│├──┼───────────────────────┤│3│0000000、15,000元│├──┼───────────────────────┤│4│0000000、15,000元│├──┼───────────────────────┤│5│0000000、20,000元│├──┼───────────────────────┤│6│0000000、5,000元│├──┼───────────────────────┤│7│0000000、20,000元│├──┼───────────────────────┤│8│0000000、10,000元│├──┼───────────────────────┤│9│0000000、10,000元│├──┼───────────────────────┤│10│0000000、15,000元│├──┼───────────────────────┤│11│0000000、10,000元│├──┼───────────────────────┤│12│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13│0000000、20,000元│├──┼───────────────────────┤│14│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15│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16│0000000、20,000元│├──┼───────────────────────┤│17│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18│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13,000元│├──┼───────────────────────┤│19│0000000、20,000元│││0000000、13,000元│├──┼───────────────────────┤│20│0000000、10,000元│├──┼───────────────────────┤│21│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22│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10,000元│├──┼───────────────────────┤│23│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0000000、20,000元│├──┼───────────────────────┤│24│0000000、20,000元│├──┼───────────────────────┤│25│0000000、20,000元│││0000000、10,000元│├──┼───────────────────────┤│26│0000000、20,000元│├──┼───────────────────────┤│合計│956,000元│└──┴───────────────────────┘附表二:
┌──┬───────────────────────┐│編號│時間(年月日)、金額│├──┼───────────────────────┤│1│0000000、30,000元│││0000000、30,000元│├──┼───────────────────────┤│合計│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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