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松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法官試著說明如下:
㈠一人犯數罪,經過法官:⒈在各個犯罪中,就法律規定的刑
度(包括:⑴法律就特定類型犯罪規定的法定刑,⑵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以及依法定事由加重或減輕後的處斷刑,亦即調整後的法定刑),⒉考量被告的犯罪情狀(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之程度)、⒊並考量被告本身的一般情狀(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具體決定各個宣告刑後,原本就該一個接一個執行。
㈡但是,法官既然未對被告宣告無期徒刑,只宣告有期徒刑,
就是要讓被告接受處罰後,回到家庭、融入社會。然而,生命有限,一人犯數罪,被宣告數個有期徒刑,如果加起來已經超過被告的剩餘生命,就跟無期徒刑沒兩樣。因此,參考國民的平均壽命,法律不得不就裁判確定前被告所犯數罪,經法官宣告的數有期徒刑,定一個不超過30年的有期徒刑。
㈢此外,如果一個人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被宣告數個有期徒
刑,加起來雖未超過30年,基於同樣的精神,一樣要參照國民平均壽命,定一個較為相稱的執行刑。
㈣然而,刑法第51條第5款只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定應執行刑),至於要依據什麼樣的標準,來定其刑期,完全沒有規定。本院認為,依照上述量刑的標準、定應執行刑的立法精神,必須就被告所犯各罪的⒈犯罪性質、⒉犯罪情狀,以及⒊被告本身的一般情狀、⒋年齡等,綜合裁量、決定。
㈤此外,法律將一個人的行為界定為犯罪,原則上是因為該行
為對他人造成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險,因此藉由處罰這樣的行為而保護他人的法律上利益(法益),這是刑罰的最重要目的。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公益侵占犯罪而言,最重要的是要考量犯罪人對他人健康與對公益團體的財產,造成的侵害或危險到底有多嚴重。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依照原判決記載,大略如下:
㈠就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於擔任健康人生科技有限公司(下
稱健康人生公司)負責人期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陳姓經理」,均明知「引藻」之文字商標,係國際引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國際引藻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新鮮水果及蔬菜、綠藻、藍藻等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任何人未經國際引藻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之商品,使用與上開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亦均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健康食品,及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仿冒商標商品及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意聯絡,於不詳時間、地點,共同生產製造仿冒「引藻」商標之藍藻加綠藻商品,與名稱為「牛樟芝」、「國寶冬蟲夏草人蔘帝王精力」、「巴西蘑菇」、「紅麴納豆」等商品,並在上開商品之包裝盒上標示「健康食品」標章圖樣後,於民國98年9月3日,以健康人生公司義賣賑災名義,在中國時報B1版刊登4分之1版之廣告販賣上開商品。
㈡就附表編號2部分:被告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
北市○○區○○○路○段○○巷○號2樓財團法人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私立 葉經望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葉經望基金會)之負責人,明知葉經望基金會所販售之「引藻」、「牛樟芝」、「國寶冬蟲夏草人參帝王精力」、「紅麴納豆」、「巴西蘑菇」等食品,均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於98年9月3日,以葉經望基金會義賣賑災之名義,在中國時報B1版刊登販售上開產品之廣告,廣告之產品外包裝標示「健康食品」標章圖樣,廣告之內容記載「讓您增強免疫力,使新流感不易入侵」等詞句,以此方式廣告上開產品具有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
㈢就附表編號3至26部分:被告自88年3月2日起擔任葉經望基
金會之常務董事,並擔任該基金會之總幹事,明知該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依捐助章程第5條規定,為老人福利、兒童福利、殘障福利、低收入補助、貧困病患之醫療補助、老弱無依之收容救助等公益目的,而成立時基金會基金係由被告與葉正森等9名,合計捐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將捐助款,於新北巿三重區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該筆款項本息之動支,依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8條之規定,辦理業務所須經費祗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基金,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目的事業而必須支出之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竟因個人投資、生意往來資金調度等原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職務之便,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多次在上址葉經望基金會內,侵占因公益而持有,存放於該帳戶內之基金轉存定期存款、基金會受贈房地拍賣後之餘款等(侵占時間、金額均詳附表二),先後侵占總金額達36,637,681元。
四、法官因此在考量受刑人所犯上述26罪的⒈犯罪性質、⒉犯罪情狀,以及⒊受刑人本身的一般情狀、⒋年齡等,綜合裁量結果,主要考量到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公益侵占犯罪性質的特殊性,認為被告雖然已是80歲高齡,然而,其兩次違反健康管理法所造成的潛在危險不輕,而其公益侵占犯罪所得合計高達36,637,681元,對於一個公益基金會的侵害十分嚴重,法官因而認為合計給予7年6月有期徒刑的刑罰,應該適當。
五、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輝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公益侵占││││││├────────┼──────────┼──────────┼──────────┤││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4年│││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9月3日│98年9月3日│94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7157、10532號(聲請│偵字第504號│偵字第422號│││書漏載「、10532」)│││├───┬────┼──────────┼──────────┼──────────┤││││││││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智易字第2號│100年度簡字第8859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1日│101年3月28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0年度簡字第885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137號││號││││││││├────┼──────────┼──────────┼──────────┤││判決│101年1月10日│101年4月24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612號│第5788號│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2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期徒刑7年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101年11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6月,減│有期徒刑2年││││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1月15日│96年1月26日│96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7│8│9│├────────┼──────────┼──────────┼──────────┤││││││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6年11月28日│96年12月10日│96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7年2月5日│97年2月27日│97年3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案號│(聲請誤載為「第2216│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7日│97年3月28日│97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7年4月30日│98年6月12日│98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8年6月16日│98年6月22日│98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22│23│24│├────────┼──────────┼──────────┼──────────┤││││││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8年6月30日│98年7月29日│98年8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編號│25│26││├────────┼──────────┼──────────┼──────────┤││││││罪名│公益侵占│公益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8年8月26日│98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新北地檢100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偵字第422號│偵字第422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100年度訴字第2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101年度台上字第5435│││判決││號│號│││├────┼──────────┼──────────┼──────────┤││判決│101年10月25日│101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3274號(編號3至│第13274號(編號3至││││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2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期徒刑7年確定)││└────────┴──────────┴──────────┴──────────┘附表二:
┌──┬──────┬───────┬─────────────┬───┐│編號│侵占時間│侵占金額│宣告刑│備註││││(新台幣)│││├──┼──────┼───────┼─────────────┼───┤│1│94年4月4日│10,406,781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肆年。│編號19│││││││├──┼──────┼───────┼─────────────┼───┤│2│96年1月15日│7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27│││││││├──┼──────┼───────┼─────────────┼───┤│3│96年1月26日│1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編號28│││││有期徒刑玖月。││├──┼──────┼───────┼─────────────┼───┤│4│96年9月27日│2,0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29│││││││├──┼──────┼───────┼─────────────┼───┤│5│96年11月28日│3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0│││││││├──┼──────┼───────┼─────────────┼───┤│6│96年12月10日│3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編號31│││││││├──┼──────┼───────┼─────────────┼───┤│7│96年12月28日│5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2│││││││├──┼──────┼───────┼─────────────┼───┤│8│97年2月5日│5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3│││││││├──┼──────┼───────┼─────────────┼───┤│9│97年2月27日│7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34│││││││├──┼──────┼───────┼─────────────┼───┤│10│97年3月14日│9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編號35│││││││├──┼──────┼───────┼─────────────┼───┤│11│97年3月17日│4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6│││││││├──┼──────┼───────┼─────────────┼───┤│12│97年3月28日│2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7│││││││├──┼──────┼───────┼─────────────┼───┤│13│97年4月28日│28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編號38│││││││├──┼──────┼───────┼─────────────┼───┤│14│97年4月30日│9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39│││││││├──┼──────┼───────┼─────────────┼───┤│15│98年6月12日│4,9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編號40│││││。││├──┼──────┼───────┼─────────────┼───┤│16│98年6月15日│1,0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41│││││││├──┼──────┼───────┼─────────────┼───┤│17│98年6月16日│3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編號42│││││。││├──┼──────┼───────┼─────────────┼───┤│18│98年6月22日│4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編號43│││││。││├──┼──────┼───────┼─────────────┼───┤│19│98年6月30日│1,9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編號44│││││。││├──┼──────┼───────┼─────────────┼───┤│20│98年6月30日│3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編號45│││││。││├──┼──────┼───────┼─────────────┼───┤│21│98年7月29日│6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編號46│││││。││├──┼──────┼───────┼─────────────┼───┤│22│98年8月25日│1,5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47│││││││├──┼──────┼───────┼─────────────┼───┤│23│98年8月26日│6,95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編號48│││││││├──┼──────┼───────┼─────────────┼───┤│24│98年8月28日│1,500,000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侵│即起訴│││││占對於公益上所持有之物,│書附表│││││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編號49│││││││├──┼──────┼───────┼─────────────┼───┤│合計││36,637,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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