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盟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盟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盟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且所定之拘役刑期不得逾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5年12月間某日│105年12月24日│105年11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31615號│105年度偵字第31615號│106年度偵字第1154、18│││││3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0日│106年3月10日│106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81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106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075號│106年度執字第10075號│106年度執字第11185號││├───────────┴───────────┴───────────┤││(編號1-7,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23日│105年11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154、18│106年度偵字第1154、18│106年度偵字第1154、18│││38號│38號│3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106年度簡字第2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106年6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1185號│││(編號1-7,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拘役20日(聲請書誤載為│││││55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7日│106年5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286號│106年度偵字第1748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576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963號│││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4日│106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661號│106年度執字第15693號││││(編號1-7,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431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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