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①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②詐欺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