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2月16日及同年月1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63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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