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1236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詳述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包含借款之時間、地點、何人向債權人借款、債務人兩人間之關係為何等)(二)契約所載之借款金額為1,100,000元,為何請求之金額為1,115,280元?(三)利息從97年11月20日起算之依據?經本院民國97年1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