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法定代理人 陳信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間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臺北市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並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1月1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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