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17號聲請人 林甘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25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1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8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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