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7號上訴人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祥 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dgardMichelMarieBONTE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追加部分暫不予核定),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2,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連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