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98號
聲請人A01
代理人 黃顯皓 律師
詹天寧 律師
相對人A02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3,448,750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