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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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自若 送達代收人 柯咨吟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寶璿
黃仲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敗訴不服,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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