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郭靖瑜 被告 蔡天贊
薛美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被告青雲宮法定代理人 黃順興 被告 林澄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張瀞云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就本民事訴訟事件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案改分由已實任之 翁熒雪 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而本件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撤銷本院上開主文所示之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楊捷羽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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