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5號原告 吳秀琴
李婕愷 羅淑娥 魏玉玲 鍾仁峯 邱富美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品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計算方式:起訴主張應拆除建物所占土地面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再乘以原告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欠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