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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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方擴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月花 即 施嘉寶 之繼承人、 施利霖 即施嘉寶之繼承人、 呂世賢 即施嘉寶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聲請設定之最高限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43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施嘉寶之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