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 羅國瑛
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忠勝 因100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