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債權人 蔡宗伯 上列債權人蔡宗伯因與債務人 黃正民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蔡宗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業經第三人 林家駿 委任取款背書而退票,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