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林澄作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15號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6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薛博仁書記官陳喜苓通譯吳婉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詠新儀器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林澄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澄作係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後改設高雄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詠新公司)之負責人;甲○○為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之2之○○服務有限公司(後改設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下稱乙○公司)之負責人;丙○○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丁○公司)之負責人;戊○○則係原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己○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後改設臺北市○○區○○○路○○號11樓,下稱己○公司,已於民國102年9月18日解散,尚未清算)之負責人(甲○○、丙○○、戊○○、乙○公司、丁○公司、己○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業經本院另行判決)。其等均知悉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時,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第1次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不得由廠商以相互陪標之方式,致使招標機關誤認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參與競價,否則將使招標單位人員誤為開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詎甲○○於98年9月至101年4月間,因有意以乙○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標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興達 發電廠(下稱台電興達廠)標案(均採用公開招標及最低標之決標方式),唯恐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3家而流標,竟邀同無投標、競標真意及履約意願之林澄作、丙○○、戊○○,分別以詠新公司、丁○公司及己○公司名義陪標,而與林澄作、丙○○、戊○○共同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廠商家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8年9月14日、同年月21日自乙○公司之第一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各匯款50萬元至詠新公司之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己○公司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和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I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戊○○押標金。林澄作、戊○○即各以詠新公司、己○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1「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8年9月29日13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
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新臺幣(下同)801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戊○○及不知情之詠新公司會計曾○○(受林澄作指示),分別於98年10月2日臨櫃匯款50萬元至A帳戶歸還押標金予乙○公司。
(二)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4月6日先自其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C帳戶)轉帳45萬元至乙○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再自B帳戶取款45萬元,於同日存入林澄作之安泰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E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甲○○復於99年4月8日自A帳戶取款60萬元,再以不詳之方式提供予丙○○押標金。
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2「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4月13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787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林澄作於99年4月16日自D帳戶取款42萬6千元,於同日存入45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丙○○則於99年4月19日存入43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三)於附表二編號3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8月19日自C帳戶取款133萬60元,於同日存入50萬元至丙○○之第一商業銀行頭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G帳戶),及於同日存入83萬元至E帳戶,以提供丙○○、林澄作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3「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8月26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
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1,48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丙○○於99年8月27日自丁○公司之臺灣中小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F帳戶)取款50萬元,匯款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賴慈鈴,林澄作則於99年8月31日自D帳戶取款82萬3千元,並匯款83萬元至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四)於附表二編號4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99年12月6日自A帳戶匯款30萬元至D帳戶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再於99年12月14日自A帳戶取款30萬元,以不詳方式提供丙○○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4「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99年12月22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本不應開標而予以開標,嗣經比減價格後仍未決標而流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嗣再由甲○○以乙○公司名義投標,經3次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7,499,100元超底價決標。而後林澄作於100年1月3日自D帳戶取款30萬元,並存入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丙○○則於100年1月11日匯款30萬元至A帳戶歸還押標金予乙○公司。
(五)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標案中,由甲○○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並於101年4月17日自A帳戶取款32萬元,存入E帳戶30萬元以提供林澄作押標金,復於101年4月19日自A帳戶取款60萬30元,再以不詳方式提供丙○○押標金。林澄作、丙○○即各以詠新公司、丁○公司之名義投標,並繳納如附表二編號5「投標廠商及押標金欄」所示之押標金,甲○○再於101年4月27日9時30分許,代表乙○公司出席開標程序。以此方式塑造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相互競爭而符合開標條件之假象,使台電興達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開標、決標,嗣經比減價格後,由乙○公司以底價970萬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後林澄作於101年4月30日自D帳戶取款30萬元,並存入C帳戶歸還押標金予甲○○。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陳喜苓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喜苓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所涉犯行│主文│││││├──┼────┼───────────────┤│1│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一)│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2│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二)│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3│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三)│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4│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四)│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5│上揭事實│林澄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五)│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詠新儀器有限公司因廠商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附表二:
┌──┬───┬───┬─────┬───┬───┬───┬──────────┬───┬───┬───┬─────┐│編號│招標單│招標時│標案名稱│案號│底價金│開標時│投標廠商及押標金│開標到│決標廠│決標金│備註│││位│間│││額(新│間│(新臺幣)│場人員│商│額(新││││││││臺幣)│││││臺幣)││├──┼───┼───┼─────┼───┼───┼───┼──────────┼───┼───┼───┼─────┤│1│台電公│98年9│風門驅動(│M34198│801萬│98年9│乙○公司,465,000元│甲○○│乙○公│底價承││││司興達│月8日│氣動)定位│10295│元│月29日│己○公司,475,000元│無│司│包(即││││發電廠││器乙批││││詠新公司,478,000元│無││801萬)││├──┼───┼───┼─────┼───┼───┼───┼──────────┼───┼───┼───┼─────┤│2│台電公│99年3│控制驅動器│M34199│787萬│99年4│乙○公司,415,000元│甲○○│乙○公│底價承││││司興達│月29日│(FDF、PAF│10081│元│月13日│丁○公司,430,000元│無│司│包(即││││發電廠││風門氣動驅││││詠新公司,426,000元│無││787萬)││││││動器)乙批│││││││││├──┼───┼───┼─────┼───┼───┼───┼──────────┼───┼───┼───┼─────┤│3│台電公│99年8│控制驅動器│L34199│1,480│99年8│乙○公司,810,000元│甲○○│乙○公│底價承││││司興達│月4日│(PAF、C.C│10235│萬元│月26日│丁○公司,840,000元│無│司│包(即││││發電廠││.DAMPER風││││詠新公司,823,000元│無││1480萬││││││門氣動驅動│││││││)││││││器)乙批│││││││││├──┼───┼───┼─────┼───┼───┼───┼──────────┼───┼───┼───┼─────┤│4│台電公│99年11│控制驅動器│M34199│697萬│99年12│乙○公司,300,000元│甲○○│乙○公│749萬│前2次招標│││司興達│月30日│(SH、RH、│10368│元│月22日│丁○公司,300,000元│無│司│9,100│均因超過底│││發電廠│、99年│PASSDAMPER│││、100│詠新公司,300,000元│無││元│價而廢標,││││12月23│風門氣動驅│││年1月5│││││第3次依政││││日、│動器改善)│││日、│││││府採購法第││││100年1│乙批│││100年1│││││53條第2項││││月6日││││月19日│││││以超底價決│││││││││││││標│├──┼───┼───┼─────┼───┼───┼───┼──────────┼───┼───┼───┼─────┤│5│台電公│101年4│控制驅動器│L34101│970萬│101年4│乙○公司,300,000元│甲○○│乙○公│底價承││││司興達│月12日│(MILL冷、│10066│元│月27日│丁○公司,300,000元│無│司│包(即││││發電廠││熱風門驅動││││詠新公司,300,000元│無││970萬)││││││器改善)乙│││││││││││││批│││││││││└──┴───┴───┴─────┴───┴───┴───┴──────────┴───┴───┴───┴─────┘